從女模命案,梁女被捉放談起 --- 曾泰源律師(轉載東方報)

女模命案又在電視報端佔據頭條頭版新聞,在警方認定梁姓女子涉重嫌,主犯程某自白梁女參與其事,三日後案情發展卻大逆轉,依據報載該命案主嫌程某有自導自演誤導檢警的情事。

據嗣後警方調閱案發前監視器,未發現梁女離開住家,雖然其手機定位出現在命案現場,不過她供稱手機遺失;專案小組懷疑程竊取梁的手機,又咬定梁女策劃犯案,企圖誤導辦案,全案朝向他自導自演偵辦。

同時,梁女母卻出庭為女兒作不在場證人,百分之百可以確定案發當時她在家,請辦案人員再仔細比對,不要未審先判。其證詞因具親屬關係難免為檢警認有偏頗之虞,尚屬存疑。

因此,士林地檢署指出,現雖證明監視器畫面中與程男同行的女子不是梁女,但因梁女承認幫陳女及程男牽線,案發後也確實與程男旅遊至台中,仍無法排除她涉案,且陳女死狀悽慘,認為程男不可能獨立犯案,懷疑有其他共犯;因梁女仍列被告,擔心她有逃亡可能,因此處分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自檢方的追訴犯罪立場,有犯罪嫌疑即可立案偵辦,更遑論共犯自白,明確咬住其女友參與,此第一時間押與不押實屬兩難,不押萬一梁女逃亡或串證,斷了辦案關鍵時機,恐難深入。但立即押人,憑共犯自白,無其他補強證據,又有押人取供之疑。

事實上,依據個人執業律師承辦過往案件的經驗,有被告甲因黑金剛的大哥大借女友的弟弟使用,未料借用人竟持以實施擄人勒贖案的電話之用,當然甲的電話被鎖定,警方最終必以其為犯罪嫌疑人。

旋即將之逮捕移送檢方偵辦,看倌們!試想您是檢察官將如何處分甲呢?一種經驗論理法則通常是認為甲絕對涉有重嫌,斯時任憑甲如何辯稱其大哥大當時借女友弟弟使用,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怎可能實施如此犯行,根本不為檢方所採。然而,物證證明甲涉案情節重大,甲終究還是被收押禁見。

幸該案檢警迅速逮捕甲女友弟弟,所陳述與甲相吻合,第三日甲即為檢察官無保釋放,我的當事人離開看守所,雖表冤枉其徒遭無妄之災,但不起訴處分後,並未聲請冤獄賠償。據聞甲名下有數百輛貨車,顯然資力充沛,焉可能會為區區五百萬元去勒索被害人呢?

我心裡想,如果該案我是承辦檢察官,會不會在未逮捕到甲所辯稱向其借大哥大的女友弟弟前,給予甲交保呢?在人權與破案的天枰中,如何衡量,真是兩難。

據了解,梁女在獲釋當下,當庭抱怨:「為什麼不相信我說的,卻相信程男所說的?」事後未再表示任何意見,隨即離開士檢。

有人說這又是另外一件媽媽嘴事件。

小模案件顯現偵查中案件的幾個問題,但見某果日報為了收視率猛爆料,可是究竟消息來源是誰?查證過了嗎?還是如花蓮的記者朋友感嘆的說,這種案件「就寫小說啊~拒絕不寫的就被長官罵到爆為什麼別報都有,然後從此黑掉每年考績打最後一名,萬年不調薪,這行就是有良心就只能低薪」等語,很無辜的,責任可能自己扛,卻也害了別報的記者,因為挖不到獨家內幕,被老闆猛K頭。」

像這樣的現象,又似顯現讀者就是喜歡吃重鹹,不特殊的新聞沒人看,全民好像在看著一件驚天動地的事情,記者朋友語不驚人死不休。唉!請問看倌們,誰得利?此時,誰受害最深呢?不言可喻,是被冤枉報導的人最可憐。

有同道鄭大律師在臉書上半嘲諷似的貼文,略以:「這下X果(日報)應該開始在下架所有女模新聞了吧?快點備份,將來人家要告用的!還有士林分公司(地檢)也該立個案子查一查洩密的人吧? 這次真的洩得太誇張,比上次台北分公司W旅館大內褲土豪哥還誇張10倍,不辦說不過去!我知道士林的長官你有看到,分案吧!」

偵查不公開原則,雖然刑事訴訟法高掛著這幾個字,然而,經常是報紙報導的偵查內容,遠遠比保密的案件多,司法機關一直無法有效解決,社會上大案,眾所矚目關心的,偶有因此而被偵辦出洩密者,然而大多數案件仍係不了了之。

記者的報導倫理,似乎難以約束挖新聞,製造消息的報紙;至於,司法人員有時無意間的疏忽,讓消息走漏,亦不無可能。這些都是偵查不公開的致命傷。

林雨蒼君表示,媒體報導中寫到,員警在押解梁女時竟說「如果不是妳做的,為什麼妳的男友要講妳?」而這樣的想法,正是台灣許多冤案發生的原因,無論是徐自強案,邱和順案,他們都必須面對這種「如果不是你做的,為什麼誰要供稱是你做的?」的疑問。可是,如此這般推論被告犯罪,難道不是普遍存在司法人員的心證上嗎?

依諸於訴訟程序,如果有人犯法,應經過兩個階段以後才會被定罪。第一個階段是偵查,由地檢署的檢察官負責偵辦。檢察官如果最後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就將被告起訴。在法律上,並非起訴後即一定被判罪,尚須經過第二個階段,就是法官審理,由法院的法官負責。如果認為被告罪證確鑿,就應為有罪判決。當然,一般而言,還可上訴二、三審在定讞後,方才成立犯罪。

有以為在第一個階段,也就是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公開偵辦內容,只有很少數的例外情況,才能公開。例如要協尋被綁架的人、要誤導嫌犯的心防等等,才會有時候會故意放出消息,也就是說,必須要與公共利益有關,才會由檢察署統一發佈消息。

否則,唯恐偵查內情被洩漏遭致共犯或其他關係人勾串案情,阻礙偵查進行,未能成功破案。這也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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