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
花蓮律師公會會員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使本律師公會經費運用制度化,特制定本補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事項如下:
一、會員婚喪喜慶,包含:結婚、子女出生、事務所首次開幕、直系血親或配偶往生、本人往生。
二、本公會舉辦之國內、外旅遊。
三、代表本公會出席會議。
四、本公會內部社團參加外縣市舉辦之比賽。
五、會員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六、其他經理事會決議之個案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指會議,係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大會、律師節大會、本公會會員大會,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以正式公文發函邀請本公會暨所屬會員列席者。第四款所指比賽,除經理事會決議,限於全國律師盃或類似層級者。
本辦法所提及之金額,均以每一會員為基準。
第三條 會員婚喪喜慶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結婚:新臺幣一萬元。
二、子女出生:新臺幣六千元。
三、事務所首次開幕:新臺幣三千元。
四、直系血親或配偶往生:新臺幣三千元。
五、本人往生: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應由下列領取權人於事實發生日後一個月內申請,並經公會查核無欠費情事後核發,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至第四款之領取權人:會員本人。
二、第五款之領取權人:有配偶者,由配偶代表;無配偶者,由繼承人中年紀最長者代表。
三、第三款以首次入會後申請一次為限,退會後再入會者,不予重新計算。
第四條 公會舉辦之國內、外旅遊,僅補助會員本人,金額如下:
一、國外旅遊:新臺幣一萬至二萬元,由理事會於個案決議定之;並補助於國內前往機場之旅宿費。
二、國內旅遊: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由理事會於個案決議定之。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有眷屬同行者,補助一名眷屬於國內前往機場之旅宿費,並核撥零用金新臺幣五萬元。
會員入會未滿二年或未曾參加過會員大會者,前二項補助金額減半。
第五條 會員代表公會出席第二條第三款之會議者,依會議舉辦地點,定其補助金額如下:
一、花蓮縣境內:新臺幣二千元
二、花蓮縣以外: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情形,如係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大會者,補助金額減半。
第六條 會員代表本公會內部社團參加外縣市舉辦之比賽者,依比賽舉辦地點,定其補助金額如下: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市)縣、苗栗縣及宜蘭縣、臺東縣:新臺幣四千元。
二、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新臺幣六千元。
三、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八千元。
理事會得視個案情況,決議追加補助住宿費。但最多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
理事會如決議補助全國律師盃或類似層級以外之比賽,或決議補助有代表本公會參加比賽之非本公會會員,得同時就第一項金額酌減之。
第七條 會員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者,每件補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但理事會得視個案案情繁雜以及辦理程度,決議調整之。
第一項之補助,會員如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或有其他類似情形者,不適用之。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主辦者應於活動舉辦日二個月以前,以書面向公會提出補助之申請;理事會應於當月或次月之會議中,以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理(監)事提出修正案至理事會。
前項修正案,理事會應於提案後次月之會議中,以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
事實發生日發生在前項生效施行前者,仍依本公會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十八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辦理。